友善列印
做伙來開講

相關機關、機構或對少年有監督權人,逕 將曝險少年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時,少年法院應如何處理?

2025/06/19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 112 年 7 月 1 日後,若相關機關、機構或對少年有監督權人,逕 將曝險少年移送或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時,少年法院應如何處理? (1) 依少事法第 18 條規定意旨,曝險少年應先由少輔會行政輔導, 經少輔會評估輔導無效且認由少年法院處理,始得保障少年 健全之自我成長時,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故 112 年 7 月 1 日起,少年法院接獲未經請求少輔會輔導之單純曝險行為事 件,且該少年無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繫屬中者(含保護處分執行中),得以不分案函退、分案後予以不付審理 或行政簽結等方式處理,並依少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通知 少年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少輔會處理。惟為避免延誤少年 1 接受少輔會輔導,及考量程序簡便及行政效能,允以不分案 函退後通知少輔會之方式辦理為宜。 (2) 倘受移送或請求之曝險少年另有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 件繫屬少年法院者(含保護處分執行中),少年法院得併案 處理。惟認有必要時,亦得將曝險行為部分通知少輔會處理 之(少事法第 18 條第 2 項、第 5 項、第 6 項、少年法院與相 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6 條、第 7 條、少年輔導委 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下稱少輔會輔導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13 條第 2 項、第 4 項等參照)。

心得筆記
播放時間00:00
留言回應
其他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