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宣導: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理暫繳?
營利事業除符合下列情形外,應辦理暫繳: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2)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4)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辦理暫繳的期間是什麼時候?(1)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即所得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於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辦理。
(2)採非歷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會計年度開始之日起第9個月內辦理。(例如公司所得期間是114年4月1日至115年3月31日,辦理期間為114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