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確保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法律遵循性,以符合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威脅,並衡酌本臺之業務需求,訂定本政策。
2. 範圍
2.1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臺相關人員、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如:實習生、工讀生等短期作業人員)、委外服務廠商與訪客等。
2.2 資通安全管理範疇涵蓋14項領域,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臺造成各種可能之風險及危害,各領域分述如下:
- 2.2.1資通安全政策訂定與評估
- 2.2.2資通安全組織
- 2.2.3人力資源安全管理
- 2.2.4資訊資產管理
- 2.2.5存取控制安全管理
- 2.2.6密碼學安全管理
- 2.2.7實體及環境安全管理
- 2.2.8運作安全管理
- 2.2.9通訊安全管理
- 2.2.10系統獲取、開發及維護安全管理
- 2.2.11供應商安全管理
- 2.2.12資訊安全事故管理
- 2.2.13營運持續管理之安全層面
- 2.2.14遵循性管理
3. 目標
為維護本臺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及法律遵循性,並保障使用者資料隱私之安全,期藉由本臺全體同仁共同努力以達成下列目標:
3.1 保護本臺業務服務之安全,確保資訊需經授權人員才可存取資訊,以確保其機密性。
3.2 保護本臺業務服務之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以確保其完整性。
3.3 建立本臺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以確保本臺業務服務之可用性與營運持續。
3.4 確保本臺各項業務服務之執行須符合相關法令或法規之要求。
4. 責任
4.1 本臺應成立資通安全組織統籌資通安全事項推動。
4.2 管理階層應積極參與及支持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並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本政策。
4.3 本臺全體人員、委外服務廠商與訪客等皆應遵守本政策。
4.4 本臺全體人員及委外服務廠商均有責任透過適當通報機制,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或弱點。
4.5 任何危及資通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或依本臺之相關規定進行議處。
4.6 依據「有效性量測表」定期審查資通安全目標之達成與管理制度之有效。
5. 審查
5.1 本政策至少應每年評估一次,以反映相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確保維持營運和提供服務之能力。
5.2 本臺應考量內、外部議題及利害相關者要求,定訂適當之資通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範圍,經由管理階層審核、確認後實行。
5.3 資通安全管理制度實施範圍應定期或不定期視內、外部環境之變更或執行狀況,如:法令法規之要求、組織異動、資安事件發生、管理制度落實狀況等因素,於管理審查會議進行檢視調整。
內部議題 | 外部議題 | 利害相關者 | 利害相關者要求 |
組織政策、目標 | 主管機關要求 | 主管機關 | 各項法令、法規 |
政府單位要求 | 政府單位 | 各項法令、法規 | |
組織文化 | N/A | 內部人員 | 組織內部規範 |
相關資源需求(包括:人力、技術、預算等) | N/A | 內部人員 | 訓練 |
高階主管 | 績效(KPI) | ||
資訊安全事件資訊技術 | 客戶 | 合約內容(SLA) | |
供應商 | 合約內容 | ||
ISO國際標準 | ISO國際組織 | ISO 27001 | |
第三方稽核單位 |
6. 實施
本政策經資通安全長核定後實施,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通知同仁、與本臺連線作業之有關機關(構)及提供資訊服務之廠商,修正時亦同。
7. 相關/參考文件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