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 一、幾歲算「成年」? 為什麼要修法?
二、除了將法定年齡下修到18歲,有其他法條也修正嗎?修法前後,有什麼差別嗎?
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差異是什麼?
四、既然我成年了,那我18歲就可以投票了嗎?
五、關於滿18歲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哪些? - 六、就算滿18歲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有什麼事是不能做的嗎?
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邀訪來賓:陳俊元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
邀訪來賓:林李達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邀訪來賓:廖志峰教授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金融保險委員 / 廖睿辰隊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邀訪來賓:王柏元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副理事長
邀訪來賓:廖睿辰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隊長
邀訪來賓:林義翔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倡議組專員
邀訪來賓:廖志峰教授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金融保險委員
邀訪來賓:陳崇仚 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