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 一、幾歲算「成年」? 為什麼要修法?
二、除了將法定年齡下修到18歲,有其他法條也修正嗎?修法前後,有什麼差別嗎?
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差異是什麼?
四、既然我成年了,那我18歲就可以投票了嗎?
五、關於滿18歲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哪些? - 六、就算滿18歲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有什麼事是不能做的嗎?
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邀訪來賓:李映萱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教育生活中心展覽課課長
邀訪來賓:林承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組長
邀訪來賓:林盟翔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
邀訪來賓:杜瑛秋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邀訪來賓:蔡佩芬 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邀訪來賓:張旭政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台中市教師會-秘書長兼政策部主任
邀訪來賓:曹筱筠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邀訪來賓:廖書雯 社團法人台灣防暴聯盟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