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 一、幾歲算「成年」? 為什麼要修法?
二、除了將法定年齡下修到18歲,有其他法條也修正嗎?修法前後,有什麼差別嗎?
三、「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的差異是什麼?
四、既然我成年了,那我18歲就可以投票了嗎?
五、關於滿18歲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有哪些? - 六、就算滿18歲了,相關的法律規定還是有什麼事是不能做的嗎?
立法院在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修正《民法》部分條文,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可以聽到 :
邀訪來賓:吉靜如 少年法庭保護官
邀訪來賓:曹筱筠 崔媽媽基金會法律服務組組長/台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
邀訪來賓:林盟翔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
邀訪來賓:林盟翔 銘傳大學金融科技學院副教授兼主任/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
邀訪來賓:林清麗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 / 陳全裕 成大醫院家庭醫學部主治醫師
邀訪來賓:吳孟玲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邀訪來賓:鍾世柔 社團法人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倡議行銷主任
邀訪來賓:陳淑滿 國家人權博物館副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