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Children,縮寫為CRC)由聯合國決議通過,並在1990年正式生效,正式將兒童作為權利主體,給予特別的保護。我國政府並於2014年施行《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
世界各國皆然,兒童的基本人權總較容易受到忽視,甚至遭受侵犯。因為兒童身心尚未發展成熟,使兒童身處不利處境,而需要法律的特別保障。對此,CRC向兒童承諾免於暴力、免於歧視與鼓勵參與的成長環境,並使每一位兒童皆有機會發展潛能,以爲將來的成年生活預做準備。
本集特別邀請到國家人權委員會田委員,為聽眾說明兒童權利相關內容,想瞭解更多敬請收聽本集超級公民GO節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