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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通姦除罪,怎麼辦?

2020/06/14
邀訪來賓:林秀怡 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
單元介紹

我國在今年5/29大法官以釋字791解釋刑法第239條與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違憲,並立即失效。

 

回顧18年前(2002)釋字第554號,大法官認為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合憲。18年後的今天,大法官釋字791認為違憲,理由是甚麼?而同婚釋字第748號到識字791號是否也間接改變婚姻與家庭的功能與意義?大法官在釋字791號認為,通姦罪對於婚外性有一般預防作用,但對於維繫婚姻幫助有限,原因為何? 但為何多數人會覺得用刑法通姦罪才能懲罰對婚姻不忠誠的人? 大法官的解釋如何從性自主權、隱私權與平等權來回應民間的擔憂?

 

本集邀請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來談刑法通姦除罪,許多迷思與質疑:元配的權利、小三小王是否滿街跑?只要有錢人就可以外遇? 過去性侵受害女性可能被告通姦罪? 刑法通姦除罪後,現行民法如何處理婚姻外遇? 同性婚姻也準用?(如果外遇對象是同性別)。婦女新知基金會訴求好聚好散,如何在婚姻裡善用決定復合、離婚、未成年子女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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