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正的「公務員懲戒制度」,於去年5月2日剛開始施行,修正之目的與特色是什麼?
2:「懲戒實效化」是什麼意思?此次公務員懲戒法有哪些具體內容之修正呢?
3: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哪些應受懲戒之事由?如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是否也可能受到懲戒?
4:如發現公務員有應受懲戒之事由時,是由那個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司法機關可以主動懲戒有違法失職行為之公務員嗎或者必須等到其他機關之移送才能進行審理?
5: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法院有什麼差別?對於懲戒案件的審理與一般法院的訴訟程序有不同嗎?
6:公務員之違法失職行為可能同時涉有刑事及行政之責任,這時該公務員於接受刑事案件之調查外,是否另外必須接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審理調查?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否停止審理程序?
7:公務員有違法失職的情形時,必須經行政調查,經監察院或相關機關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才能剝奪或減少該公務員的相關權利,這需要花費不少時間,這段期間該名公務員還可以執行勤務嗎?可否命公務員停止職務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