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議員的職責有那些?
縣議員是地方民意代表,其核心職責在於代表縣民監察縣政府、審查法規與預算,並解決地方陳情。根據:地方制度法與各縣市議會規範,主要職責可歸納為以下四大面向:
1.監督與質詢 (權力核心)
施政質詢:議員有權在議會定期大會中,針對縣政施政向縣長及各局處首長提出「總質詢」或「業務質詢」,要求官員對政策或爭議進行說明。
調查與監察:可對特定公眾議題進行調查,監督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並防止行政濫權。
2.議決與審查 (預算與法規)
審查預算:這是議員最重要的職權之一。縣政府編列的各項建設、福利預算,必須經議會審議通過後才能動支。
議決縣規章:負責擬訂、審核或廢止地方性的法律規章(如自治條例),決定與縣民權利義務相關的規範。
財產處分審議:縣有土地、財產的變賣或處分,均需經由議員議決。
3.民意代表與選區服務 (最接地氣)。
接受人民請願:當縣民遇到行政不公或生活難題時,議員負責轉達民意,協助召開協調會或向政府單位反映。
爭取地方建設:協助選區爭取經費,例如道路修繕、公園建設、增設路燈、監視器或醫療設施等服務。
參與選區活動:出席地方集會、公聽會及婚喪喜慶(俗稱跑攤),藉此了解民情並建立選民連結。
4.權利與保障
言論免責權:議員在議會內針對議事所發表的言論,對外不負法律責任(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以確保能充分表達民意。
聘用助理:縣議員可依法聘用 2 至 4 名公費助理,協助處理問政與選民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