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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4條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當有人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死時,請求精神上的「相當金額的慰撫金」

2026/01/09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民法第194條的請求權基礎是侵權行為,當有人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致死時,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可依此條請求精神上的「相當金額的慰撫金」,這項請求權是基於侵權行為本身,需結合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要件(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與第194條特殊規定,是固有權利而非繼承,法院會綜合雙方身分、經濟狀況等考量金額。

請求權基礎;

核心要件: 必須有「不法侵害他人生命」的行為,且該行為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一般要件,例如有故意或過失。

結合條文: 第194條本身不能獨立成立請求權,必須與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等條文結合主張,例如主張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才構成侵權,進而請求慰撫金。

請求權人:法定範圍: 限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

固有權利: 這些親屬的請求權是固有權利,不因被害人死亡而消滅,也非繼承而來。

請求內容與標準:

精神慰撫金: 請求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上的痛苦,金額由法院酌定。

酌定標準: 法院會綜合考量行為人、被害人及請求權人(父、母、子、女、配偶)的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以及被害人所受痛苦程度等一切情事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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