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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及公司名譽受損,可否請求賠償?

2025/12/26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自然人及公司名譽受損,可否請求賠償?

自然人與公司名譽受損時,皆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但法律適用略有不同:自然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非財產損害),公司過去無法,但最高法院大法庭最新見解(2024年) 已突破,法人名譽受損導致設立目的或營運受重大影響時,亦可請求「相當金額」的非財產損害賠償。除民事請求,若有惡意散布不實資訊,亦可能觸犯《刑法》妨害信用罪,適用於法人和自然人。

自然人名譽受損: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因名譽受損導致精神痛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可要求回復名譽:例如要求對方刊登道歉啟事(但強制道歉判決已不再適用)。

公司名譽受損:最新見解承認法人可請求非財產損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法人名譽或信用受侵害,若對設立目的或營運有重大影響,且損害無法量化,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非財產損害。

舉證責任不同:法人需證明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且「無法以金錢量化」的損害存在,這與自然人精神痛苦無須舉證不同。

過去實務見解:過去認為法人無精神痛苦,只能請求財產損失或要求登報道歉。

刑法部分:

妨害信用罪:若有人惡意散布不實資訊,導致個人或公司的商譽、信用受損,影響營業,則可能觸犯刑法妨害信用罪。

保護對象廣泛:此罪名保護對象包含自然人、公司、商家等法人。

總結:

民事訴求:自然人以精神痛苦為基礎,公司(法人)以對營運有重大影響為基礎,請求不同性質的賠償。

刑事追訴:無論個人或公司,若涉及惡意不實資訊傳播,均可追究妨害信用罪。

總之,隨著司法見解演進,對公司法人名譽的保護已更趨完善,不再僅限於財產損害,而是擴及到影響其營運與設立目的的非財產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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