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處置與中期貯存有什麼不同?
中期暫時貯存因應方案是針對核電廠除役後所產生的核廢料而規劃的暫時貯存設施,主要是因為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尚未完成公投程序,因此還沒確定最終處置場的地點,而低放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推動與中期暫時貯存應變方案並不相同。
若選定中期暫時貯存場址後,估計6年時間完成相關行政作業及土地取得,10年完成設施興建,以運轉40年為目標;待高、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尋求社會共識並各自興建完成後,再從中期暫時貯存場取出廢棄物送至最終處置場,永久與人類生活圈隔離安置。
高、低放射性廢棄物都放置在中期暫時貯存設施裡會不會有安全、管理上的疑慮?
中期暫時貯存設施必須符合「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以及相關輻射安全防護等法規規定,預計將容納三座核電廠及蘭嶼低放貯存場之全數放射性廢棄物,採用室內貯存型式,並符合法定安全功能要求(包含結構安全、熱移除功能、輻射屏蔽功能、密封功能等),將會規畫重點輻射防護安全空間,透過金屬防護箱、混凝土貯存窖、混凝土屏蔽護箱等防護,藉由數位化管理及中央監控系統管制,妥善管理放射性廢棄物之營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