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與親權-2
當家中有親人過世時,繼承問題往往會引起不少爭議,尤其是涉及到房屋等不動產時,房屋繼承順位配偶的應繼分為何?遺產繼承順位及比例怎麼看?遺產特留份遭侵害怎麼辦?
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和其他順位的繼承人一起按比例繼承。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的為優先,也就是子女先繼承,如果子女拋棄繼承,由孫子女繼承,孫子女拋棄繼承,才由父母繼承。
第二順位:父母。如果是養父母,且被繼承人死亡時收養關係仍存續,則養父母有繼承權。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外,也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而婚生子女與養子女,及養子女間都是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內(外)祖父母。如果是收養關係,則由養父母的父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