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後,致死亡或傷害,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車禍事故發生後,可以向肇事者求償項目之法律上的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6 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車禍事故發生後,可以向肇事者求償的常見項目醫藥費用:
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因此到醫院、診所掛號、檢查、診察、藥物、住院、手術、復健等費用。
診斷證明書費用是否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94年度台上字第198號等民事判決意旨認為,只要診斷證明書費用是受害者為證明傷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肇事者賠償。
交通費用:就診醫療、復健時往返醫院之車資,或是因車禍事故造成車輛受損須要維修,維修期間無法使用車輛而另行租車代步的支出。
看護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需要他人照護的支出。
若是請親屬代為照顧,雖無看護費之支出,但法院針對這部分仍會認為是被害者受有相當於看護的損失,可以向肇事者求償。
維修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車輛或財物受損須維修的支出。須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此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可供參照,因此維修時所用之材料是以新品換舊品的話,這部分就會有折舊的問題,此點務必注意。
薪資或營業損失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須休養而無法上班或營業,導致收入減少之損失。
增加生活上支出之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而須購買醫療器材(例如輪椅、助行器)或護理用品(例如人工皮、敷料、繃帶)等支出。
至於膳食費部分,通常會被認定為是一般人生活之基本支出,不屬於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因此這部分的求償通常會比較不容易,故若要提出此部分的求償,會建議先諮詢律師,讓律師以其專業來協助請求有無合理性、必要性及關連性。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致工作能力喪失或減損之數額。
喪葬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而支出之喪葬支出。
法定扶養費用;因車禍事故造成受害者死亡,而受害者原扶養之親屬可以向肇事者求償扶養費用。至於求償數額,通常會以受害者預計的生存期間及扶養權利人能享受扶養的期間,並以受害者的扶養能力來計算,因此會建議先諮詢律師,讓律師以其專業來協助計算求償數額。
精神慰撫金;這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因車禍事故造成人身受傷或死亡,受害者或其父、母、子、女及配偶得向肇事者請求精神慰撫金,由於法院會就肇事者加害情形、受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受害者之經濟狀況等事項來審酌數額,因此就這部分的請求數額,會建議先諮詢律師,讓律師以其專業來協助、分析請求合理的數額,以避免請求過高數額日後遭法院認定不合理或失去達成和解、調解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