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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

2024/11/19
邀訪來賓:洪菽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稅務員
單元介紹

那些營利事業應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申報?

凡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及所得稅法第11條4項規定,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識,均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何時?應向何處辦理申報?

(1)會計年度採曆年制的營利事業(即所得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應於隔年5月1日至5月31日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申報時登記地之稽徵機關辦理申報。(2)採非歷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申報期限比照曆年制推算,即會計年度終了之日起第5個月內申報。(例如學校的員生消費合作社所得期間是  112年8月1日至113年7月31日,那合作社應在113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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