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上和解: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以向法院聲請,此時法院就會開始定和解方案,雖然還是在法院裡,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而是討論和解;或法院在訴訟過程中也可以主動試行和解。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外和解:指民法736條的和解契約,只要不是上述訴訟過程中做成的和解,都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訴訟外和解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解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書履行義務,債權人不能直接拿著這份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而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之後再拿著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