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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伙來開講

關於逮捕的五件事:

2024/09/20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關於逮捕的五件事:

一、什麼是逮捕?逮捕和拘提一樣,都是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暫時剝奪,可以說是:把人抓起來」的刑事訴訟法用語。

二、逮捕有幾種?1.通緝逮捕: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利害關係人逮捕。2.現行犯逮捕:如果是現行犯,不管是誰都可以逮捕。現行犯的定義是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法條中也指出兩種情況,可以直接以現行犯論:(1)被追呼為犯罪人:比如之前我們提到員警開槍致死案,該案員警發現有仿警偵查車追捕。(2)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然可疑為犯罪人。3.羈押前逮捕:當被告經傳喚或自行到場,經檢察官訊問後,如果認為有羈押必要,需要先逮捕被告後,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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