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死後認領? 死後認領之效力如何?
認領之法律意義,在於建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親子關係,確認子女稱姓及扶養權義外,尚有繼承權益之問題。而我國於民國96年5月23日後修正民法第1067條第2項規定,增加死後認領制度,意即非婚生子女於生父死亡後,仍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出強制認領子女之訴,其立法目的係為保護子女之權益及血統之真實。又同法第106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所謂「第三人已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就繼承財產部分,係指繼承開始,與被認領之子女之同一順位之其他繼承人,依正當信賴繼承已取得之財產不因此受影響,該被認領之子女不能對之提起民法第1146條之繼承回復請求權者而言,以保障既得繼承權並兼顧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