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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伙來開講

預售屋應記載事項,第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2024/04/12
邀訪來賓:黃建銘  財團法人臺東縣法扶中心律師
單元介紹

十二、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

(一)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應在民國__年__月__日之前開工,民國__年__月__ 日之前完成主建物、附屬建物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順延其期間: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發生時,其影響期間。 (二)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者,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賣方違約,雙方同意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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