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記載旅客之姓名、電話、住(居)所及旅行業之公司名稱、註冊編號、負責 人姓名、電話及營業所。 應記載旅客緊急聯絡人姓名、與旅客關係及聯絡電話。 二、契約審閱期間 應記載契約之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一日。 違反前項規定者,契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旅客得主張契約條款仍構成 契約內容。 三、廣告責任 應記載旅行業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旅客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 內容。 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之說明內容均視為本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應記載簽約地點及日期。未記載簽約地點者,以旅客住(居)所地為簽約地點; 未記載簽約日期者,以首次交付金額之日為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