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自 112 年 3 月 22 日起修正施行1 ,除了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 煙)、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外,對於大專校院防制工作來說,下列 2 項規 定影響較大:
一、大專校院全面禁菸 (一)「菸害防制法」修正施行後,已將大專校院列為全面禁菸場所,學校必須撤 除所有吸菸區,不得提供任何與吸菸有關的器具,且必須在出入口設置禁菸 標示。 (二)該法亦規範教職員工有責任勸阻違規吸菸者,其他在場人員也可以勸阻;由 於多數大專校院幅員廣大,校園禁菸環境維護工作有賴於校內各單位合作、 共同推動,以確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
二、提高禁菸年齡 禁菸年齡由 18 歲提高至 20 歲,如查獲未滿 20 歲學生使用菸品或指定菸品(含 加熱菸),學校須實施戒菸教育,以協助學生建立無菸健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