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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開講

學校採購常見問題

2022/05/23
邀訪來賓:劉玲娥 教育部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科長
單元介紹

學校採購玲瑯滿目,舉凡服裝、畢業紀念冊、營養午餐、校舍整修、環境清潔打掃,類型五花八門,承辦人員常傷腦筋,到底該用最低標好,還是最有利標好,有什麼差別?

1.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7條,採購可分為工程、財物,以及勞務採購。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財物,指各種物品、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如果採購同時有跨越兩種以上的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通常就會以占採購預算金額比例來認定。

2. 在認定好採購性質歸屬之後,就會搭配選用適合的採購方式,依照政府採購法第52條有最低標、最有利標等決標方式。以最低標決標而言,就是以價格為導向,價低者得,學校會事先訂出一個底價,藉由價格競爭的機制,投標廠商的報價要低於底價而且沒有偏低不合理才會決標。它的優點就是作業較便捷,對於機關準備招標及廠商投標都方便、迅速。缺點就是遇到不好的廠商以低價搶標,履約過程學校又疏於管理,就可能導致履約結果不佳。

3. 那如果是最有利標,就是以品質為導向,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學校邀請外部專家、學者,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讓參與投標的廠商提出服務建議書,藉由評選委員會評選出優勝廠商,避免惡性低價搶標。它的缺點就是程序比較繁瑣、攏長,且要倚靠評選委員的專業性、公正公平性,如果委員無法持正、客觀的處理評選作業,就容易衍生外界負面批評。

4. 採購方式不同,沒有絕對的好與不好,都是要看採購內容、個案性質而論,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相當用心,針對各種採購方式,於109年間訂定「政府採購之決標方式參考原則」,讓各機關辦理採購時候,能有所依循,舉例而言:

(1) 金額小,案情簡單,有明確的履約依據,市場上有普遍銷售的標的,規格訂立不困難。過去類似案件多採最低標,尚無明顯不良情形的採購,就會比較適合用最低標。

(2) 金額大,案情複雜,不同廠商之標的難以訂立統一比較規範。過去類似案件採最低標,曾發生不良情形的採購,就會比較適合用最有利標。

5. 機關如對個案選擇合適的決標方式有疑慮,也可依政府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由該小組協助學校審查採行何種決標方式較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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