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位名稱由學校自訂:鬆綁學位名稱的訂定權限,學校於授予各 級學位時,可依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自訂各類學位名稱 ,同時相關的資訊都必須要公開,公告在學校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
二、學位名稱訂定要符合國際慣例:學校依照各院所系科的特色、課 程內容、性質、學術或實務導向訂定學位中英文名稱,需符合國 際慣例且名實相符。
三、對於學位論文多元形式做更細緻的規範:開放體育運動類、藝術 類、應用科技類碩士、博士論文可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 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屬專業實務的碩士論文也可以專業實務 報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