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8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要求寵物遺失須於5天內申報,否則視為棄養,並大幅提高棄養罰鍰,最重將處新臺幣100萬元;此外,草案提高重大虐待動物行為的刑度,對故意宰殺或虐待、傷害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刑度提高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科以新臺幣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現行若以暴力等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則調整為以槍械、暴力等凌虐方式致動物死亡且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農業部表示,本次修法以「加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收容管理」、「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賦權」及「強化動物保護」五大面向推動。
在飼主責任方面,為了避免主管機關於調查動物保護案件時,飼主屢以寵物遺失為藉口,掩蓋棄養動物的事實,或藉以規避稽查、取締,因此草案明定,經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的寵物飼主,應在遺失事實發生的翌日起5天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遺失,除非有受傷、住院等正當理由,否則也視為棄養動物。草案也規定,棄養寵物將從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調整為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物收容管理方面,修法明定收容動物人道處置客觀要件,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評鑑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以確保收容品質並保障動物善終權益。
寵物產業管理部分,條文強化特定寵物繁殖及買賣業者對商用犬、貓之源頭與流向管理,並提高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業者的罰鍰,包含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或買賣者,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擅自經營特定寵物寄養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