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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災防需求 考試院增置災防員職稱及副隊長職務

2026-01-08 發佈 詹蕎語 臺北
考試院院會今天(8號)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擬地方消防機關修編規劃案,增置災防員職稱。(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院會今天(8號)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擬地方消防機關修編規劃案,增置災防員職稱。(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院會今天(8號)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擬地方消防機關修編規劃案,將在地方消防機關增置「災防員」職稱,並可兼任「副分隊長」職務,以回應地方消防機關災害防救實務需求,後續也將配合修正地方消防機關所適用的警察官職務等階表。

 

考試院表示,本次增置的「災防員」職稱,採警察官單軌進用制度,核心職務為外勤性質的災害防救工作,負責第一線救災、救護工作,同時扮演地方災防業務的溝通與協調角色。為強化內外勤職務歷練,災防員等階訂列為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與內勤性質的科員職稱相當,有助於人才培育與調配。

 

考試院指出,為健全地方消防機關人力結構,本次也同意增置「副分隊長」職務,並由警正災防員兼任。希望透過實務歷練與專業培訓逐步銜接分隊長職務,建構更完整的第一線消防外勤體系,同時也協助地方消防機關留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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