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廣藝文交流及活絡藝術交易市場,文化部會同財政部訂定「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除納稅義務人之外,可由經文化部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讓文物藝術品得以放行進口。每年5月與11月可提出申請,今(114)年第2次申請時間自即日起至11月30日,以郵寄方式向文化部申請,以郵戳為憑。
文化部補充,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資格的單位,將核發認可函,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一年。經認可的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的業者或團體,可擔任第三方擔保,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
申請相關辦法、申請表、應檢附文件表、問答集QA,可上文化部網站下載,也可電洽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周小姐02-8512-6541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