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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通過放寬公務人員指名商調的限制

2025-09-25 發佈 詹蕎語 臺北
公務人員指名商調限制放寬,並於今(25)日發布施行。(考試院提供)

公務人員指名商調限制放寬,並於今(25)日發布施行。(考試院提供)

考試院於第14屆第37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指名商調的限制,並於今天(25日)發布施行,以利公務人員職涯工作轉換,帶頭營造良善職場環境。
 

考試院表示,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規定,各機關可以指名商調其他機關的人員,但是必須「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造成實務上仍有部分當事人無法如願轉換工作環境,因此重新界定指名商調的意涵為「函商原服務機關決定過調日期」,也就是說原服務機關原則上應同意人員的商調,但過調時間可再與商調機關洽商。
 

考試院說明,本次修正明確規範函商程序的辦理期限,增訂原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商調函次日起1個月內回復,未回復者,以收受商調函次日起2個月的期滿日為過調日期。另外,原機關函復的過調日期,最晚不得超過收受商調函的次日起3個月;但經擬調人員、原機關及商調機關同意,或支領地域加給,或經原機關指派正在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辦理重大專案者,過調日期最多得再延長3個月。
 

考試院補充,為避免人員異動頻繁,已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包括擬調人員任職未滿6個月者,仍須原服務機關同意才能調任。但為了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或是在原機關遭受性騷擾、職場霸凌,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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