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第14屆第32次會議通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修正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優化休假制度並完備請假規定。經行政院同意會銜程序後,考試院在今天(18號)的會議中正式通過身心調適假將配合世界心理健康日從114年10月10日施行,其餘修正內容則預定在115年1月1日施行。
考試院說明,為鼓勵公務人員重視自身心理健康,並呼應賴清德總統提出的健康臺灣國政願景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年有3天,可以按小時計算,請假時不需檢附證明文件,且機關不得拒絕或對請假人員做出不利處分,希望藉由政府以身作則,營造友善、安全的職場環境。
此外,本次修法也放寬初任、轉任、再任及養育子女或照顧孫子女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等人員休假日數的計算,同時增訂請扣薪事假的條件限制。為了照顧年資尚淺的公務人員,若當年度休假日數不足3天,會給予最少3天的休假;對年資未銜接者,轉任或再任當年度即可按當年在職月數比例給予休假;因育兒或照顧孫子女而辦理留職停薪的人員,未來復職後可以直接恢復原來的假期權益,不用再按在職月數比例計算。
除了放寬休假規定之外,這次也針對扣薪事假做出相關限制,明確規定請扣薪的一般事假前,要先請完休假及補休,避免有公務人員長期請扣薪事假,影響機關業務運作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