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在野黨多位立委提案修改勞基法,將女性分娩後的產假,從目前的8周延長為12周,民間團體今天(4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延長產假是強制女性停工,形同「工作禁令」,可能會惡化雇主對女性的就業歧視,也錯誤的將照顧責任全綁在女性身上,他們對此修法方向表示反對。
立法院有多名立委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第50條,以參考國際經驗及與國際接軌等理由,要將女性分娩後的產假,強制延長為12周,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臺灣勞工陣線聯盟、全國教保產業工會、臺灣家長教育聯盟等民間團體召開記者會,表示反對立場。
托育及就業政策催生聯盟召集人王兆慶指出,由於產假期間的薪資,是由雇主負擔,將產假延長12周,不僅是讓女性單獨育兒的時間延長,更會導致女性遭到雇主歧視或同事的排擠。
王兆慶召集人表示,立委提案修法的理由是參考國際經驗,目前OECD國家,確實產假都比臺灣長,但細究這些國家的規定,並非如我國勞基法規定的強制休假,而是分為兩階段,以西班牙為例,16周的產假,有6周為強制休假,另外10周則是可在孩子滿一歲前彈性請假,今年西班牙更進一步將產假名稱改為「新生兒照顧假制度」,並且是男女同樣享有16周,鼓勵父母共同承擔育兒責任,與臺灣修法後要強制休假12周完全不同。
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李盈學表示,要真正支持媽媽好好休息,不是強制延長產假,應是提供安心的托育服務及著手進行育嬰假改革,提高育嬰留停的實質薪資替代率,讓男性或配偶也願意請假照顧小孩。
李盈學說,目前女性的有薪產檢假加上56天的產假,共有63天,比男性多了11倍,因此應該檢討的是產假設計的邏輯,讓男性或配偶延長產假天數,而非單方面延長女性的部分,才能真正實現「雙就業、雙照顧」,並達到性別平等與友善育兒。
幾個民間團體除了反對強制延長產假的修法外,也建議產假應該分為強制休假與彈性休假兩階段,才能讓女性彈性安排,此外,新延長或增加的配偶強制產假,薪資不應由全由雇主負擔,政府應該協助部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