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委員施錦芳、范巽綠及賴鼎銘今天(3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國立臺北大學為避免原中興法商學院臺北校區土地使用率過低遭收回,竟將其中民生及建國校區以「產學合作」名義辦理BOT案,其餘合江校區大部分宿舍出租給私立高中職學生。國立臺北大學對BOT案設施的使用需求有限且難以提供三峽校區多數師生使用,而興建的「校友會館」更是做一般旅館使用,臺北大學臺北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疑涉開發不當,加上教育部未要求該校確實檢討使用需求,仍草率認定BOT案的設施屬於「文教設施」並授權該校執行BOT案,都有悖大學法及國有財產法意旨及規定,監察院糾正教育部與臺北大學。
監察院糾正案文指出,臺北大學自102年起規劃推動民生及建國校區BOT案,是國內第一件以「產學合作」為主軸的BOT案;依據臺北大學內部文件,該校推動BOT案的背景之一,是為避免臺北校區土地未利用而遭回收,同時解決校區養護財源不足問題。
教育部規定,大學推動BOT案須經「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畫(含舉行公聽會)」程序並報經該部認定「文教設施」後,方得公告徵求民間參與,再進行評審、議約、籌辦及簽約等程序。然而監察院發現教育部審查臺北大學這項BOT案,僅將專家審查時提出的疑慮與建議事項,併附於回復臺北大學之公文,請該校「參考」、「釐清妥處」便同步認定興建項目屬「文教設施」,未待臺北大學逐項回應審查意見並具體解決即遽予核定,顯有不當。
監委表示,目前國立大專校院BOT除臺北大學外計有9案,其中7案業經教育部認定開發內容為「文教設施」,且有4案興建「外賓住宿會館」。監察院指出,此類住宿會館須辦旅館登記,用途顯非教學研究直接相關,出租對象多數非在校教職員生,縱然教育部以「專家審議」方式認屬「文教設施」仍難免爭議;教育部應釐明「文教設施」認定原則,詳予審核BOT案與教學研究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