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去年傳出女足教練周姓教師要求學生配合抽血研究,甚至以扣學分、退學威脅,涉及校園霸凌與違反人體研究倫理,臺師大最新發布聲明表示,校方針對這次事件女足的學生受到傷害,以及造成社會的困擾,向社會大眾致歉。臺師大指出,臺師大懲處決議報教育部備查,若是教育部表示審議或處理有不當之虞,將會再退回臺師大重審。
臺師大有關此案經研究倫理及霸凌小組調查,查明確有情事包括「受試者同意書補簽、受試者費用繳回當隊費、確實有由非護理人員抽血情事、霸凌小組的事實認定」。
臺師大說明,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去年(113年)12月12日會議決議組成師對生校園霸凌事件調查小組,由教育部校園霸凌人才庫選出3位調查委員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認定周姓教師有故意對被行為人有貶抑、排擠、欺負等行為,且行為具有持續性,進而使被行為人處於壓迫、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進行。本件因同時符合構成校園霸凌四項要件,成立校園霸凌事件。
臺師大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建議,本案甲師對被行為人的行為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審酌行為使被行為人處於壓迫、不友善環境,對學生身心造成侵害,依照防制準則第55條第1項、《教師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建議學校予以解聘並議決二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今年(114年)4月10日移請三級教師評審會審議。
臺師大於今年(114年)6月19日發函周姓教師及A、D、E等4人師大終局實體決定,周姓教師依《教師法》第34條規定懲處。生如覺得有不服,於文到30日內可向教育部尋求救濟。
臺師大說明,教評會決議已在去年(113年)12月初已立即解除周女足教練、停授專長訓練課程及行政職務。周姓教師「於次學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授鐘點」、「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不得擔任校內各級教評會委員或行政、學術主管」五項懲處自生效日起算後一年為止。
臺師大教評會考量周師與學生之間未建立良善的溝通方式與管道,導致造成溝通不良與言語上誤解,考量競技運動團隊管理與教育特殊性,依防制準則第 52 條第 3 項規定,就有關事實認定部分,依據調查小組調查報告,惟基於比例原則與行為輕重裁量,衡酌周師所犯情形和所生影響,與周師已展現自省與改進之意,做出以上懲處建議決議。決議將報教育部備查,若教育部對審議或處理表示有不當之虞,將再退回臺師大重審。
臺師大表示,學校提出的補償作為包括持續提供諮商管道及費用;受試者費用已經全數退還球員,若有不足,學校會再提供補償;協助被退隊學生返隊,並報名113學年度大專足球聯賽,及113學年度第2學期赴外交換,並已於本學期順利畢業。在制度面將運動競技系大四必修專長訓練學分改為選修,並通過教務會議,下學期立即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