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為健全運動彩券發行制度,並維護運動彩券投注標的賽事公平性,配合實務運作中可能影響賽事公正的行為態樣,參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進行《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及第21條之1的修正,該修正案已於114年6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體育署表示,本次修法針對第21條第1至第3項,增列以利誘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之刑罰。同時,原第21條與第21條之1第4項中,針對運動團隊經營權人、發行機構及其員工未配合司法調查者處以罰鍰的規定,考量一事不二罰原則,予以刪除,回歸依《刑事訴訟法》與《刑法》辦理,區分刑事與行政責任。
體育署指出,運動彩券盈餘對於我國運動人才的培育與整體運動環境的提升,具有深遠助益。本次修法與《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相輔相成,強化對賽事公平的維護,有效防堵人為介入運彩投注標的,達成運彩制度的穩健永續發展,同時振興體育、照顧運動人才,並促進社會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