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通過社會工作師應試科目自明(115)年起由7科減列為5科,刪除「國文(作文)」及專業科目「社會工作管理」;此外,今年10月1日以後完成的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每次應在不同機構、單位進行。
考試院說明,社會工作師人力質量攸關社會安全及民眾福利,職業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及相關專業團體多年來持續與考選部討論本考試應試科目、考試內容、實習規範等,朝向以社會工作基本知能及實務知能為評量重點。本次修正後為列考「社會工作」、「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社會工作直接服務」、「社會工作研究方法」及「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5科目,讓應試科目更貼近專業核心職能要求。
另關於實習部分,考試院表示,現行本考試規則第5條附表規定,社會工作(福利)之實習次數與時數,應至少為2次且合計400小時以上。本次增訂應考人每次實習應為不同機構;其為同一機構者,應在不同單位實習,並應敘明2次實習內容差異性,由不同實習督導認定,以維護實習品質。又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次修正規定,將自114年10月1日以後完成實習開始適用,在此期日前已依現行規定完成實習並取得證明者,其報考權益不受影響。
考試院強調,為補足國內社會工作師人力,自民國101年起每年都辦理2次社會工作師考試,今年第二次社會工作師考試訂於7月26日、27日舉行,為使考試依現行規定順利舉行,避免影響應考人權益,這次修正規定,將自今年10月1日施行,自115年第一次社會工作師考試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