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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投資重點文創產業享租稅優惠 文化部說明會5/20開跑

2025-05-12 發佈 曾鈺羢 臺北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法通過後,增加只要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就可享有租稅優惠,且影視音內容的開發、產製、流通全部納入適用範圍,為了幫助外界瞭解投資抵減及相關租稅優惠,文化部從今年(114年)開始,每季辦理「文創產業投資抵減暨租稅優惠」推廣說明會,將涵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種類、申請與請款流程、計畫書撰寫要點等,首場說明會5月20日在臺北當代文化實驗場(空總)舉行,同時於文化部YouTube提供直播及影片回放,預計下半年分別在臺中、高雄舉辦,說明會資訊及報名方式將於文創法投資抵減暨租稅優惠服務網公告,歡迎有興趣的投資人及文創業者踴躍報名參加。

 

文化部指出,依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規定,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得適用投資抵減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包括影視內容產業及聲音內容產業的開發、產製、流通。適用投資抵減的一定範圍則包含影視內容產業文字、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等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影視內容的製作;攝影棚與片場、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的科技技術應用(包括特效)等、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國片播映等。聲音內容產業方面,從詞、曲、編曲及聲音節目Podcast的創作;聲音內容的製作;錄音室、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的發行、演唱會,以及劇場、live house等展演空間等。

 

文化部補充,為鼓勵文化創意事業創新發展、應用新興科技,依據《產業創新發展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文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並符合創新標準,可在投入研究發展金額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每年抵減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的30%。文化部表示,近年已有不少影視、音樂、出版及表演藝術產業公司獲得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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