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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職安法修正草案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

2025-05-01 發佈 曾鈺羢 臺北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回應媒體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內容。(行政院提供)

勞動部部長洪申翰回應媒體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內容。(行政院提供)

 

今天(1日)是勞動節,勞動部在行政院院會中提出「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草案,包括強化源頭防災、加強承攬管理,避免層層轉包後則任由下游廠商承擔、制定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及相關救濟管道等,及提高罰鍰上限額度等重點內容。

勞動部表示,我國職業災害發生原因,營造工程職災占比最高,但常遇到工程層層轉包,責任不明,風險由下包廠商及勞工承擔,因此本次修法從源頭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工程業主在交付規劃、設計及施工時,應先分析潛在危害,採取預防作為及編列安衛費用,如果業主將工程分別交付不同專業廠商施作,須指定其中一廠商負統合管理責任,而各級承攬人均應配合辦理承攬管理防災措施。

 

至於職場霸凌議題,本次修法特別增訂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明確職場霸凌定義:「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以避免過去可能存在的模糊空間,同時要求事業單位訂定防治措施,當雇主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則須立即採取有效適當措施外,並規範明確的通報、內外部申訴、調查、協調、申復處理及申訴人保護等規定,並與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就政府機關公務人員部分調和相關程序規範,確保每一位工作者都能有所保障。

 

另外,發生職業災害時,提高對公司罰鍰上限額度,若職場發生死亡職災,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為5年,罰金上限由30萬提高到150萬元,若發生3人受傷職災,刑期上限由1年提高到3年,罰金上限則由現行的18萬提高為100萬元;至於行政處罰上,若違反安全設施,也調整罰鍰,由過去的罰3萬到30萬元,調整為3萬到150萬元,若違反管理措施,最低罰3萬元,最高則從15萬,調整為75萬元。且經裁罰者均應公布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鍰金額、職業災害發生日期、地點及罹災人數,以強化公眾監督,督促事業單位落實職場防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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