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修條文案今天(13號)完成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落實性別平等原則、強化支持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深化擴大防賭機制等,這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第4次修訂,體育署期待透過修法,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有助於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
體育署說明,此次修正重點包括規範國營事業在組建運動團隊時應維持性別平衡,也明定要積極輔導相關賽事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的成立,明確揭示應訂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獎補助辦法的法源依據,充分展現政府給予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更為積極的輔導及協助。
另外,體育署表示,為健全運動產業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公平,給予球員安全競技環境,並回應國人期待,增訂第7條之3,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予以重罰,並將假球重罰條款適用範圍擴大到台灣運彩未開盤的運動賽事(如職業運動賽事及企業聯賽等),深化強化防賭機制,補足未納入運彩投注標的重要運動賽事的防賭缺口,進而保障運動產業健全發展。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修條文案在歷經今(113)年7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初審會議,再於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達成共識通過,並於13日完成三讀通過,體育署表示,為因應運動產業快速發展與環境變化,滾動檢討修正「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確有必要,本條例修正案能順利三讀通過,有賴立法院朝野黨團鼎力協助及教文會各委員的熱心指導,同時感謝法務部及勞動部的充分支持與協助。後續將積極辦理相關的授權子法及配套措施的研擬及發布工作,進而推動未來運動產業的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