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天(15日)在院會中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未來將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等五大權限,訂定「吹哨者條款」等兩大監督途徑以及用海單位擁有三大保障,希望達到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強化海洋保護區效能及保育海洋生物多樣性三大目標。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指出,「海洋保育法」草案邀集學者專家、政府單位、海洋產業業者及環保團體代表等,進行數十次的討論,最後完成這部法;「海洋保育法」有幾大重點,首先,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五大權限,不過,也提供民間單位兩大監督政府的途徑,包括「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在此同時,提供用海單位「審議會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三大保障。
管碧玲主委說明,目前全國有69個海洋保護區,要劃設庇護區,其實不容易,必須透過科學調查,再由設置的審議委員會進行討論,這不僅是提供用海單位的保障,也是確保庇護區的畫設的嚴謹。
「海洋保育法」規定,庇護區將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核心區」除了國家安全與軍事、公務目的,或船舶連續通過及經同意進行科學研究之外,都禁止進入,另外「緩衝區」及「永續利用區」也必須經過許可才能進行電纜鋪設、水產養殖等工作,海委會表示,若違法,可罰1.5萬元到50萬元罰鍰,且必須參與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