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日前發生飛行傘墜落意外引起社會關注,為了加強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教育部體育署在去年(111年)10月20日訂定發布「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訂定場地、設施、設備、保險、人員資格及應遵循事項等,使全國具有一致性的規範。
體育署說明,目前如果有相關違法事宜,其裁罰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管理辦法的規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的處置方式,以及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自治條例等法規處理。針對執行業務人員部分,在管理辦法第12條與「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13條,皆有勒令停業或廢止資格的規定;另針對業者部分,第19條規定,違反管理辦法或相關法規之業者,地方政府應命其限期改善、廢止許可,並得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其申請許可。有關花蓮縣政府表示管理辦法無罰則一節,顯非事實。
體育署指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體育活動屬於地方自治事項之一。花蓮縣政府曾於109年8月20日公告「花蓮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111年12月23日就該草案函請各界表示意見,體育署也在今年(112年)1月15日彙整中央各部會意見函請花蓮縣政府修正在案。今花蓮縣政府重新啟動訂定地方自治條例機制,必能使相關管理更符合花蓮縣的在地需求。
體育署表示,為了輔導各縣市政府落實管理辦法,體育署在今年1月間函請各地方政府提供業者名單,同時如果各縣市內有飛行運動場域,也請地方政府回復規劃相關輔導補行申請的期程,以及擬定的消保查核計畫;在5月間則與縣市政府及業者進行會議研商,分別提供業者與縣市政府申請計劃書樣本,以及審查流程建議,以利飛行運動業者與地方政府辦理許可申請作業;7至9月間,體育署會同各縣市體育及消保單位,前往全臺各經營場地,了解其現況並進行查核,除了現場輔導外,查核結果後續也將交由地方政府做為輔導業者改善的依據。未來希望透過地方政府審查許可機制,確認飛行運動場域、人員及相關作業均符合管理辦法所訂定規範,確保無動力飛行運動的發展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