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9日)通過「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未來將每5年訂定一次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並提供幼兒園、學校等參考;另外,草案也訂定若傳播不實的營養或健康飲食消息,將處新台幣3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呼應聯合國大會2016年認可的「營養問題羅馬宣言」及「行動框架」,承諾在全球消除飢餓及預防各種形式的營養不良,衛生福利部推動「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立法,希望藉此建構健康飲食支持環境、保障健康飲食的選擇機會、確保飲食與營養資訊的透明化、有系統地推動飲食與營養教育,及營造正向健康的飲食文化,有利國人健康,減輕健保負擔。
草案包括完備行政支持系統,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的職責及分權,專責單位或人員在社區辦理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工作等;主管機關依性別、年齡、懷孕及生產等,擬訂人民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至少每五年檢討修正一次,同時也考量人民宗教信仰、區域及文化的差異,提出飲食建議。
此外,營養師、教保員、課後照顧班等相關人員要接受在職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照顧者要提供符合兒少營養需求的飲食,尤其在幼兒園及高中以下學校,要供售健康的飲品及點心。衛生福利部次長周志浩表示,該法通過後,將會訂定相關的營養標準,並提供教育部作為學校營養的參考。
草案對於推動營養教育良好的機關,將給予獎勵,但也禁止傳播不實的營養及健康飲食消息,若經查屬實,將罰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