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明(110)年起中央公告食品標示新制上路,包括110年1月1日中央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容許量的豬肉進口,以及公告未有公司或商業登記的販售散裝20項農畜禽產品業者,都必須揭露原產地標示,只要是用豬肉製造的食品,包括散裝、包裝食品以及餐廳小吃攤等,都要明確標示豬肉原料的原產地或原產(以屠宰地認定)。
臺北市衛生局考量部分小型食品販售業者或餐飲業者沒有時間和成本製作貼紙標示產地,因此特別設計「豬肉原產地」等標示範例貼紙,於6處諮詢點提供業者索取及諮詢,業者也可以在北市衛生局網站下載電子檔列印使用。食藥科陳怡婷科長表示,業者只要依照文宣說明,就能清楚瞭解該如何標示原產地,像是餐廳內全都使用國產肉品,就可以將「本店皆國產」的單一產地標示貼紙張貼在店門口或是店內明顯處。若是在賣場專櫃有不同國別的擺放區域,就能夠使用分區標示貼紙,明確告知產地來源。陳科長也建議業者可以更加用心,在產品的包裝上標示產地來源,便於消費者查看選購。另外,已經取得政府CAS國產標章或是產銷履歷的農畜產品,就不用另外標示,消費者只要看到標章就可明確知道產地來源。
陳怡婷科長表示,因應明年中央公告的食品標示新制上路,除了牛肉之外,1月1日起所有的豬肉相關產製品也要標示原產地(國),還有其他19項禽畜農產散裝食品也得標示「原產地(國)」,如果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臺北市衛生局將從1月1日起全面進行查核及輔導業者加強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及分區販售揭露原產地資訊,也會同步確認進貨憑證是否標示屬實,業者如果標示不實,最高可開罰400萬元。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販售完整包裝、散裝食品及餐飲業者要及早做好標示,讓消費者安心自由選購。民眾和業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或食品標示問題,可電洽臺北市衛生局(02-27208889轉7108),或上衛生局官網的食品公開專區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