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委會今天(21)審查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修正案,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修正相關法律,立委質詢時表示,年齡下修後,在校園內的青年自治、公民參與都應該要放寬,甚至在預算上要支持,希望教育部能檢討相關政策。
民法將成年年齡由原本的20歲下修為18歲,相關法案也配合修法,立委吳思瑤質詢時指出,落實青年公民權,要從校園開始,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應該要預算、學生自治參與及法制面上給予支持,但是檢視教育部青年署預算,有關青年公共參與的經費不到8千萬元,另外,根據教育部106年進行的大專校院校園學生權利調查報告指出,學生在校內舉辦活動、自費出版刊物還要經過學校審查,涉及學生的校級會議學生能參加的很少,尤其大學法規定,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學生會費,不過,有44%的學校未協助學生代收會費,大約90所大學學生舉辦活動,動支預算要學校同意,這些都是對學生自治的限制,請教育部檢討,針對校園青年權益重新進行調查,並在兩個月內盤點相關問題,提供說明資料;教育部政務次長蔡清華表示同意。
立委黃國書質詢指出,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表示高三或大一學生就已經成年,過去學生出國擔任交換生,需要家長簽切結書,但18歲成年後,會出現學生出國擔任交換生可能不需要家長同意,家長可能不知道的情況,希望教育部注意,蔡清華次長表示,18歲已經成年,但身分仍是學生,將邀集大學討論相關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