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因案被羈押,花蓮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將其停職,職務由教育處副處長翁書敏暫代。
花蓮縣政府表示,依法「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若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得依法申請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因案被羈押,花蓮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將其停職,職務由教育處副處長翁書敏暫代。
花蓮縣政府表示,依法「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若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得依法申請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