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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羈押獲准 花蓮教育處長暫停職

2020-06-18 發佈 趙佳韻 花蓮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長因案被羈押,花蓮縣政府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四條第一款,將其停職,職務由教育處副處長翁書敏暫代。

花蓮縣政府表示,依法「公務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其職務當然停止」。若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得依法申請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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