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政策

農委會籲漁民勿忘放養申報 自身權益要顧到

2020-05-01 發佈 王唯瑾 臺北

每年6月至9月間為颱風汛期,養殖漁民如遇有災害之損失,難免對其生計造成衝擊影響,為利養殖產業復養,農委會呼籲漁友請於當年度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當年度放養情形,以保障當年度申請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權益。

 

農委會漁業署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其規範養殖漁民應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或漁業權證明及其他依法許可文件(如水權狀及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於每年5月底前,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當年度倘放養申報項目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辦理異動申報,始符合救助資格;如養殖漁民未申報倘遇天然災害時,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為保障自身權益,籲請養殖漁民務必依限申報。

 

農委會漁業署說明,我國大宗魚種養殖多於清明過後陸續放養,養殖漁民主動申報養殖放養量有助於漁政單位有效掌握養殖生產動態資訊,供作為施政及產銷決策參考;漁業署並請養殖漁友於魚苗放養前,可運用該署「養殖漁業放養查詢平臺」查詢放養現況,作為放養參考,及查詢「漁產品全球資訊網」隨時注意目前魚價行情,適時分批銷售,避免過度集中放養或集中上市。

 

農委會強調,申報的資料除是保障申請災害救助的權益外,更為政府核發養殖水產品輸外之魚貨衛生(來源、產地)證明、大宗養殖魚種計畫性生產產銷調節優先對象及推展擬定養殖漁業政策等參考依據,養殖漁民如未辦理放養申報或放養登記,未來政府將降低相關補助或收購標準,或將不核發相關產地證明文件,請漁友為自身權益儘速辦理放養申報。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