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會透過售票平臺搶購知名韓星的演唱會門票,卻疑似遭騙!劉小姐日前透過售票平臺預購韓國藝人來臺舉辦演唱會的門票,隨後被通知表演取消,退款時才發現主辦單位公司早已解散,消保官表示,售票平臺和主辦單位依法須負連帶責任,建議主管機關主動發起調查。
知名售票平臺業者傳出代售韓星來臺開辦演唱會門票,消費者購票之後被通知取消要求退款,平臺業者卻說款項已經交給主辦單位,不予處理,受害者之一的劉小姐進一步洽詢,卻發現主辦單位登記成立的公司早已解散,求助無門。
文化部藝發司司長張惠君表示,《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明訂,售票平台業者及主辦單位未履行退票,必須負起相關責任,因此求償責任的歸屬應該回歸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的規範。
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未能如期舉辦演出時,售票平台業者及主辦單位都必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法律責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3及37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企業經營者所提供商品損害消費者生命、財產、健康之虞者有調查權,因此建議文化部應統計曾發生相關退票糾紛行為的業者,並公布消費警訊以保障消費者。
立委徐永明呼籲文化部、經濟部和行政院消保處等單位儘速向業者進行相關查核,瞭解其中是否有串通謀利等其他不法情事,以保障所有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