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學承電腦、威爾科技惡意倒閉,上百位刷卡或貸款付費的學生無法上課,還要面臨被銀行追債的困境,由於這類的網路學習課程消費糾紛層出不窮,行政院消保處今天(12日)公布「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業者如果倒閉,消費者可以申請止付貸款,杜絕過去「假分期、真貸款」的陷阱。
網路學習蔚為風潮,從國高中的線上補習到坊間的電腦學習課程等都提供許多選擇,但是根據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從104年起每年都有上百件的消費糾紛,其中又以105年發生威爾科技惡意倒閉讓學生沒課可上還被追討貸款最為嚴重。
經濟部及行政院消保處特別訂定「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官陳星宏表示,修法重點之一是付費方式,如果付款方式是業者仲介消費者向銀行或融資業者貸款,未來一旦業者倒閉無法提供服務,消費者可以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而如果雙方終止契約,貸款契約也同時終止;過去也發生業者將消費者借貸契約讓給第三方如融資公司,導致消費者事後才發現自己不是與業者簽訂借貸契約,甚至有遭到不明公司追討費用,未來這些也都會禁止,以杜絕「假分期、真貸款」的陷阱。
此外,過去也發生消費者以「優惠價」購買課程,但是要退費時,業者以原價計算課程比例,影響消費者可退費的金額,未來契約也明定要以優惠價格計算退費比例。
而新規範也明定如果業者的服務有瑕疵,消費者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情節重大三次以上,消費者可以請求退費,並要求賠償金;消費者可以隨時通知終止契約,且退費方式可以提供服務的比例結算;此外,業者對於消費者購買的點數或堂數使用期限不能低於授權期間(例如授權可使用半年,但是規定某些點數需要兩個月內使用,就違反規定),業者沒有提供完整課程的時候,則不能規定使用期限,此外業者也不能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
而避免業者倒閉,消費者求助無門,「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也規定,守權使用費預付期限在一年以上、預付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就超過金額部分,企業經營者應提供信託、金融機構、同業互保或公會聯保等履約保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經濟部表示,全案獲行政院通過,但需與教育部等單位協調大學推廣教育中心納入的可行性及提供半年緩衝期,預計在明年(109年)3月1日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