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結婚總希望開心拍婚紗,但卻經常可見因為消費糾紛鬧得不愉快,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契約審閱期至少三天,業者不能要求消費者當場簽約;婚紗業者收取的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如果因為天候因素導致無法拍攝外景,雙方可約定擇期再拍,但是擇期拍攝如果須再次造型、化妝,除了另有約定外,業者不能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希望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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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結婚總希望開心拍婚紗,但卻經常可見因為消費糾紛鬧得不愉快,行政院核定「婚紗攝影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契約審閱期至少三天,業者不能要求消費者當場簽約;婚紗業者收取的定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禮服押金不得超過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消費者指定的攝影師或造型師,業者不得任意更換;如果因為天候因素導致無法拍攝外景,雙方可約定擇期再拍,但是擇期拍攝如果須再次造型、化妝,除了另有約定外,業者不能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希望提供消費者拍攝婚紗更完善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