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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花蓮縣政府酒駕零容忍 喝酒不開車上路!

2018-08-09 發佈 黃容瑄 花蓮

酒駕零容忍政策近年來已普獲社會認同,花蓮縣政府也多次以信函告知只要公務員有酒駕情事,應依行政院訂頒「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議處,絕不寬貸。

 

花蓮縣政府人事處查證後,證實花蓮縣政府1年內有16人因酒駕被記大過。為104年違規案件,被記大過人數計有16名同仁,其中有11名為花蓮縣境鄉、鎮、市公所(含清潔隊)同仁違規有3名為學校同仁,花蓮縣政府計有2名同仁違規,花蓮縣政府特別澄清,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於106年函覆審計部,故列於106年計算

 

花蓮縣政府為貫徹酒駕零容忍政策,要求公務員必須身體力行的準則,亦不因人情壓力動搖防制酒駕的決心,凡有酒駕情事一經查獲,當事人必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加重處分,並以酒精濃度多寡依酒駕懲處原則進行議處,沒有縱放與囿免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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