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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向「塑」喊不!7月1日起禁止販買含有塑膠微粒商品

2018-06-05 發佈 黃容瑄 花蓮

為維護海洋生物及環境,持續推動減塑措施,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國內不得製造及輸入、107年7月1日起不得販賣6大類含塑膠微粒之化粧品及個人清潔用品。並於106年8月3日公告限制含塑膠微粒之產品進口、製造及販賣法令,主要列管對象包含洗髮用化粧品、洗臉卸妝用化粧品、沐浴用化粧品、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六大類。

 

一般化妝品及清潔用品如含有塑膠微粒成分,通常會特別標榜去角質、淨化毛孔、深層清潔、柔珠、微粒等商品特色,其成分無法於環境中自然分解且粒徑過小不易收集清除,因此藉由法令之訂定,促使業者提供對環境友善之產品。

 

 自107年1月1日起違反製造及輸入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107年7月起違反販賣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販賣、製造及輸入業下架、回收或退運。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饒忠局長表示,7月1日起全面稽查,呼籲業者提早將含塑膠微粒的產品下架、回收或退運,縣民朋友購買時,應注意其成份標示內容,是否含上述塑膠微粒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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