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政策

解決醫病糾紛 醫療事故法增調解機制

2018-04-12 發佈 曾鈺羢 臺北
行政院

行政院

醫療糾紛層出不窮,經常有醫護人員被病人告上法院,為了保障醫事人員免除不必要的司法恐懼及改善醫療品質,行政院會今天(12日)通過「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未來發生醫療爭議時,醫病雙方經過調解失敗後才能進行訴訟,不能動不動就告上法院。 

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最近5年進入醫審會鑑定的醫療糾紛,每年都有大約5百件左右,也就是每天都有醫師被告,也顯示台灣醫病關係緊繃,衛福部提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有三大面項,首先要「溝通關懷」:只要事一定規模以上的醫療機構要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在醫療事故發生後,立即進行病患關懷及協助,並說明真相,緩和醫病爭議。 

不過,如果爭議無解,草案規定雙方要對簿公堂之前,得先由地方衛生局成立的醫療爭議調解會進行調解,調解期間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可以再延長3個月。衛福部次長薛瑞元表示,增加調解機制並邀請專家釐清爭議及提供專業評析意見,希望能拉近雙方認知差距、消弭爭議、促成和解。 

另外,草案也新增「除錯機制」,要求醫院發生重大醫療事故後,應主動進行原因分析、檢討改善,並通報主管機關,提出報告促成系統除錯、預防再次發生。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