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宣布,將於明(115)年全面推動各縣市設立事故安全官,消防署除了會輔導各級消防機關落實事故安全官配置外,也會持續強化事故現場安全教育訓練,並規劃國外進修機會。事故安全官的職責是在現場辨識與評估危害,並有權暫停或終止危險作業,確保消防人員能「平安出勤、平安返家」。
內政部表示,近年國內外發生多起消防人員殉職案件,包含屏東縣明揚國際工廠爆炸、新竹市晴空匯火災、新北市廣興橋救溺,以及韓國森林火災與日本大阪大樓火警等,均造成消防人員傷亡,顯示消防人員工作風險持續升高。
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馮俊益指出,消防署已於今年(114年)至118年間推動「建構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作業中程計畫」,透過制度、組織與訓練三方面全面提升安全,包括事故安全官專責配置、即時風險監控通報機制等。為了維護消防人員安全,中央政府已核定24項中程計畫,總經費高達285億元,推動消防裝備汰換、廳舍改善、AI職安管理導入、協力救災能量強化等多面向改革,並增補消防人力,全面強化基層消防量能。
馮俊益副署長強調,除了設備面,制度面及安全文化推動也相當重要,事故安全官在現場指揮系統中,負責辨識與評估危害,並有權暫停或終止危險作業,是確保消防人員安全的關鍵角色。
內政部指出,消防署已建立事故安全官制度,並針對各類災害建立安全指導原則及相關法規,規範消防人員到達災害現場後,應立即展開人命救助,並成立現場救災指揮站,編組中即納入安全官角色。另為強化火災搶救安全管理,消防署修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明訂火災搶救時須依火災等級指派安全幕僚或安全官,負責監控現場危害、進行風險評估,適時向指揮官提出警示,並於明年1月1日生效。